一、本章定额为与安装工程有关的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,不适用于建筑工程。

二、本章适用于工艺金属结构、烟囱烟道、火炬、排气筒、漏斗、料仓等制作安装及钢板组合工字钢与型钢圈的制作工程。

三、本章定额中不包括以下工作内容:

1.除锈、刷油、防腐衬里和防火层。

2.无损探伤检验。

3.胎具和加固件的制作、安装与拆除。

4.烟囱、火炬等的防雷接地。

5.烟囱缆风绳地锚的埋设。

6.预热与后热。

7.组装平台的铺设与拆除。]

8.锻件、机加工件的外购费用。

9.火炬点火装置、自控装置的安装。

四、本章定额系综合测算取定,除另有规定外,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而进行调整。

五、角钢擗八字按角钢圈煨制定额乘以系数1.1

六、格栅板按原材料供货,需在现场下料制作,若格栅板系成品供货时,定额乘以系数0.90,主材格栅板的重量不得计算损耗率。

七、金属结构的格栅板连接,是按比例综合取定其螺栓连接和焊接的工程量,执行定额时不得调整。

八、火炬、排气筒的筒体制作组对是按钢板卷制计算的,如采用无缝钢管时,除主材外均乘以系数0.6

九、火炬、排气筒是按金属抱杆整体吊装计算的。有变化时,按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。

十、火炬、排气筒筒体制作组对定额内,除包括引火管预制安装外,如有其他配管应另行计算。

十一、型钢煨制项目是以现场施工条件取定的,若超出本章型钢煨制规格以外的型钢煨弯的项目,按外委加工计价。型钢煨制胎具以“圈”为计算单位。一个工地同时煨制同样材料、同样规格、同样直径的型钢圈,不论煨制批量多少,只能计算一次胎具。胎具用料已将回收值从定额内扣除,不再摊销。

十二、大型金属结构采用整体或分片、分段安装需要增加加固件时,可执行本册定额相应项目。